第一条档案库房应基本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国家档案局批准的行业标准《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》(JGJ25-2010)的要求。 第二条 档案库房应具有防火、防盗、防光、防尘、防有害生物、防高温、防潮湿、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措施,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。 第三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温、湿度控制和调节设备,温度应控制在14℃~24℃,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%~60%。库内保持干净整洁,使档案处于良好的保管状态。 第四条档案库房由专人管理,非档案工作人员禁止入内,确因工作需要,须有档案工作人员陪同方可进入。 第五条案卷入库时应检查案卷目录、卷内目录与实物卷宗是否相符。以全宗为单位,按不同门类、载体,依档号顺序排列。 第六条 档案库房柜架应编排顺序号,各库、柜有档案资料存放标志图、示意图。 第七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、喝水、追逐打闹、大声喧哗,不得堆放杂物或与档案无关的物品。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确保库房及档案的安全,离开库房要及时关门上锁,每日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、切断电源、关好门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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